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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維護社會主義契約精神的公平原則

發(fā)布日期:2014/6/11 來源:求是理論網-《紅旗文稿》2014年第11期

胡樂明 劉  剛

      在我國,勞動報酬占比過低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對此,一種流行觀點認為,勞動力資源豐富是我國的資源優(yōu)勢,低勞動報酬是市場發(fā)揮資源配置決定作用的客觀反映,是勞資博弈的自愿選擇;確保中國經濟的快速發(fā)展必須繼續(xù)盡力挖掘“人口紅利”,以契約精神維護勞資之間自由締約的“尊嚴”。其實,自由自愿并非契約精神的全部。各國經濟發(fā)展的成功經驗表明,要實現(xiàn)經濟的轉型升級和健康發(fā)展,必須認真維護契約精神的公平原則,而在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這一點應該做得更好。如果忽略契約精神的公平原則,把市場經濟一切自愿交易的結果都視為“合理”,就會放縱資本強勢,阻礙包容性增長,不利于中國經濟轉型升級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

  一、公平原則是現(xiàn)代契約精神的關鍵

  誠然,市場經濟是一種契約經濟,市場交易各方自由自愿地達成和履行契約,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前提。但是,現(xiàn)代市場經濟之契約精神,不僅在于倡導契約的自由,更在于倡導契約的公允,這一點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尤為重要。

  締約自由向來被認為是契約精神的要義。交易各方在自愿前提下達成“合意”,體現(xiàn)了個體之間平等自由的自治規(guī)則,是資本主義自由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特征,是整個私法領域的核心原則。而且,契約自由還被認為能夠自然地導向契約正義,“契約即公正”。一直以來,倡導締約自由的契約精神備受追捧。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合同法》第4條也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但是,締約自由并非契約精神之全部,更不能當然地實現(xiàn)社會主義的正義。受情勢所迫,“利滾利,年年番,幾輩子,還不完”的高利貸也可能被“自愿接受”;“賣兒賣女”、“賣身葬父”的契約,也可能是“愿打愿挨”、自愿締結的。顯然,這種契約有失公平,是資本主義契約精神。如果缺失了公平的維度,認定只要“自愿”就必須“守約”,否則依律懲處,那么契約精神必然淪為巧取豪奪的庇護符,這與社會主義契約精神是完全背道而馳的。因此,除了“自由”之外,契約精神之平等原則還含有“價格公允”的要求。

  二、治理資本強勢需要契約公平

  毫無疑問,強調契約精神之自由原則在目前中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由于深受誠信缺失和人情社會各類潛規(guī)則的困擾,我國目前的市場交易體系和交易規(guī)則遠未完善,因此強調契約精神時,往往過于強調與自由原則相關聯(lián)的誠信和規(guī)則意識。在很多場合,契約精神被簡單視為“信守合約”和“規(guī)則意識”的代名詞。這無疑有利于確保市場主體的選擇自由,充分調動市場主體的參與意識和競爭意識。但是,強調契約的公平原則在我國這樣一個社會主義國度同樣具有極為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甚至可以說,公平原則以及維護這一原則的制度安排正是我國治理資本強勢局面、轉變經濟發(fā)展方式所亟須的關鍵因素。

  眾所周知,“中國制造”長期處于全球產業(yè)分工的低端環(huán)節(jié),大量企業(yè)形成了依賴“勞動力成本優(yōu)勢”的低端生產方式。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形成這一局面的原因在于中國需要被轉移的勞動力數量太多;勞動力供給過多的壓力一直未能根本轉變,導致企業(yè)既沒有動力提升勞動者的綜合素質和勞動報酬,也沒有動力轉變生產方式。這種看法不無道理。盡管相對于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入城的農民工而言,當前在城市工作的青年農民工的教育水平和綜合素質已有很大提高,為實現(xiàn)產業(yè)升級提供了條件,但是,多數企業(yè)技術工人的比例并未明顯提高,勞動者所受的培訓往往集中于簡單的技術規(guī)范和提高勞動熟練程度方面,企業(yè)對青年農民工勞動力的使用方式,依然以低水平、高強度的簡單勞動和體力勞動為主。不過,這種看似合理的解釋也忽略了一個重要方面:勞動力報酬并非由勞動力供給單方面決定,而是取決于勞資雙方的交易關系;企業(yè)依賴低端勞動力的生產方式,才是阻礙勞動力報酬提高的內在原因。

  在企業(yè)依賴低成本勞動力的生產方式條件下,一方面,生產的技術水平低、產品同質化程度高,單位產品的利潤率水平低;另一方面,這種生產方式下產品銷售往往不需要復雜的營銷和競爭策略,企業(yè)規(guī)模化擴張的風險相對較低。因此,規(guī)模擴張往往成為低端生產方式下企業(yè)提高競爭力、擴大利潤空間的主要途徑。這種生產方式的直接后果便是規(guī)模巨大的資本與眾多低端勞動者的兩立,導致面臨同質化競爭的大量低端勞動者難以與實力雄厚的資本力量相抗衡,在勞資雙方的交易關系當中形成嚴重的資本強勢局面,從而導致收入分配格局出現(xiàn)明顯的兩極分化。同時,勞資關系的資本強勢和收入分配的兩極分化又在客觀上強化了企業(yè)依賴生產規(guī)模低水平擴張的生產方式,導致“中國制造”形成對低端生產方式的“路徑依賴”。

  需要明確的是,上述局面顯然都是在“自由締約”條件下,勞資雙方“自愿合意”的結果。因此,打破這種局面,轉變發(fā)展方式,實現(xiàn)包容性增長,僅僅依賴契約精神的自由原則是遠遠不夠的。

  我國長期過度依賴低端生產方式的資本強勢局面使得我國勞動力價格一直未能充分體現(xiàn)契約精神的公平原則,即沒有能夠讓勞動者獲得應有的生活條件。一個令人憂心的現(xiàn)象是,多數農民工的生產勞動發(fā)生在城市,但是其勞動力的再生產卻主要發(fā)生在農村。換言之,農民工雖然從事城市勞動,但其收入卻往往停留在僅能維持其農村家庭生活的水平。當然,農民工的這種“候鳥式”的“工作—生活”狀態(tài),也與我國的戶籍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和勞動法律制度等息息相關。因此,要改變上述局面,轉變經濟發(fā)展方式、實現(xiàn)包容性增長,關鍵在于完善上述制度安排,扭轉資本強勢局面,從根本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契約精神的公平原則。

  三、立足“交互治理”維護契約公平

“不完全契約”理論認為,契約從談判到執(zhí)行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是契約各方“交互治理”的動態(tài)過程,契約條文遠遠不能約定交易各方在交易過程中的所有行為;更為接近現(xiàn)實的情況是,在契約的執(zhí)行過程中,各方往往會視情勢變化,提出“再談判”要求,追加契約條件。而且,這些“再談判”行為,通常是法院等第三方無法知曉,“不可證實”的。因此,保證契約公允和市場效率,僅僅做到條文公允、治理糾紛,往往存在嚴重的局限。即使契約條文約定是公允的,也可以在具體執(zhí)行過程通過“再談判”追加條件,迫使弱勢一方接受“不公允安排”。可見,契約的社會治理不能限于契約條文或者糾紛治理,關鍵是防范交易關系出現(xiàn)過于強勢的一方,對弱勢方提供足夠的保障。也就是,社會治理對于“契約公平”和市場效率的保障,只有貫徹到契約各方的行為過程和力量制衡層面,才能發(fā)揮效力。

  因此,在執(zhí)行過程中的“交互治理”在勞資契約上顯得尤為重要。勞資契約的執(zhí)行過程就是勞動者工作的全部過程,這是一個漫長復雜的動態(tài)過程。在此過程中,勞資雙方的反復博弈不可避免。關于契約執(zhí)行的“再談判”理論就是經濟學家阿爾欽和德姆賽茨考察勞資契約時提出的。在他們看來,左右雙方“再談判”力量對比的關鍵因素就是雙方收入的“準租金”水平。所謂“準租金”是指契約一方在契約生效時所獲收益減去契約破裂后能夠獲得的收益的差額,即契約存在能夠獲得但是契約破裂后將會流失掉的那部分收益。顯然,存在“準租金”的一方會形成對契約的依賴,如果對方發(fā)起“再談判”要求他讓渡一部分利益,為了防止全部“準租金”的流失,他往往只能接受。從這個意義上講,“再談判”過程也可以視為一方要求分割對方“準租金”的過程。

  在低端生產方式下,由于勞動者的工作過于簡單,技術含量較低,企業(yè)重新啟用新的勞動者一般不會遭受太大的損失,因此在勞資契約當中,資本方的準租金水平相對較低。另一方面,出于競爭的需要,為了使勞動者的生產水平更高一些,即使采用低端生產方式的企業(yè)也往往會按照“效率工資”支付勞動者報酬,即資方支付的勞動報酬在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了工人適應企業(yè)生產條件形成的更高生產效率的“激勵”或“獎金”,而不是企業(yè)雇傭到一個工人所需支付的最低水平。按照這種“效率工資”支付工人的報酬,也是企業(yè)最大限度使用勞動力資源提高其利潤水平的必然結果。顯然,在這種情況下,工人的收入當中存在一定水平的“準租金”。綜合上述分析不難發(fā)現(xiàn),在低端生產方式下,企業(yè)更容易更換工人,而工人更換工作單位則相對困難。這樣,勞資契約的執(zhí)行過程往往會出現(xiàn)明顯的資本強勢局面,資方往往可以憑借其優(yōu)勢地位隨意克扣工人工資、延長勞動時間、提供惡劣的生產環(huán)境乃至隨意辭退工人。

  因此,如果僅僅依賴契約精神的自由原則,任由勞資雙方按各自在勞動力市場的力量對比來設計和執(zhí)行勞資契約,必將導致低端生產方式與資本強勢之間“互為因果”的惡性循環(huán),使勞資契約逐步遠離“公平價格”,加重“中國制造”對低端生產方式的“路徑依賴”。要改變這一局面,僅僅依靠在現(xiàn)有制度規(guī)范內加強外圍的勞動仲裁和司法救濟是明顯不夠的。關鍵在于,必須深入勞資契約的執(zhí)行過程,完善其制度規(guī)范,使勞資之間的“制衡機制”更加合理,使勞資之間的“交互治理”更加公平。勞資契約執(zhí)行的場合就是企業(yè),因此相關制度規(guī)范主要集中于企業(yè)內部的法律體系和制度規(guī)范。

  四、完善企業(yè)制度治理資本強勢

  目前,我國關于勞資契約失衡的社會治理基本停留于條文約束與糾紛救濟的層次,遠遠沒有深入勞資契約的執(zhí)行過程。即使在條文約束和糾紛救濟方面,我國也尚處于起步階段,仍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間。由于歷史局限、理論誤導等多種原因,勞資關系的社會治理目前仍然表現(xiàn)為一種泛市場化的政策取向,國家權力難以有效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工會功能相對較弱。因此,處于弱勢地位的普通勞動者除努力尋求制度保護之外,只能選擇契約的其它執(zhí)行方式。這使得部分勞動者的權益保護由“公共強制”倒回“私人秩序”,甚至導致暴力的無序使用。

  尤其需要強調的是,由于人們對于契約精神公平原則的認識存在明顯不足,社會輿論在過度強調契約精神自由原則的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崇尚市場自由競爭,為資本強勢辯護的客觀后果?,F(xiàn)代契約精神反對不公平交易和血汗工廠的進步意義,并未獲得人們的充分認知。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我們對低端生產方式的依賴,阻礙了我國治理資本強勢、轉變發(fā)展方式的轉型升級進程。

  勞資契約“交互治理”的動態(tài)過程主要發(fā)生在企業(yè)之中。就其本質而言,企業(yè)是由一組組契約結成的“契約之網”。其中,勞資契約無疑是最重要的契約。治理資本強勢,必須在公司治理結構層面平衡勞資雙方的權力,克服供求失衡條件下勞資之間偏離“公平價格”的低成本用工和過度勞作。《公司法》是約束勞資雙方力量的重要司法基礎。然而,我國《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體現(xiàn)著鮮明的資本的邏輯,在一定程度上過于強調契約關系的資本一方,沿用了“公司就是老板的”傳統(tǒng)觀念,相對于視企業(yè)為“契約之網”、強調“共同治理”的現(xiàn)代公司治理理念,《公司法》過于鮮明的資本邏輯,明顯有違契約公允之精神。而且,雖然我國公司法規(guī)要求“監(jiān)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但是由于我國實行“平行監(jiān)督”,《公司法》的貫徹存在諸多漏洞,在很多情況下監(jiān)事會形同虛設,勞動者的弱勢地位難以扭轉。

  資本與勞動的關系是現(xiàn)代全部社會體系所依以旋轉的軸心。“勞動三法”實施已經六年有余,僅從條文約束和糾紛救濟入手治理勞資關系,約束資本強勢,尚存爭議。然而,進一步的治理不能因此而停止。克服當前局限,以現(xiàn)代市場經濟契約精神之真諦適時修訂我國《公司法》等勞動法規(guī),將職工權利落到實處,確保勞資力量相對平衡,防范資本過度強勢,已是我國立法和社會治理的當務之急。

  (作者分別系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克思主義研究院教授;

清華大學《資本論》與當代問題研究中心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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